

依法、公正、高效地
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宜昌市西陵区东方鸿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于2023年12月5日成功申请成立,是一家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中心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成立初期即获得了成功的批准和认可,标志着宜昌市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的迈出重要一步。
中心的创立旨在应对金融领域内涌现的各类争端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调解服务,从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为一家独立、中立的机构,东方鸿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协助当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致力于有效化解金融纠纷,提高社会信任度。
中心汇聚了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调解团队,他们致力于通过调解手段促进金融纠纷的和解,确保当事人在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中解决争端。同时,中心将积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业务纠纷。
东方鸿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本着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的宗旨,不断提升调解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这一使命,中心将为宜昌市西陵区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助力构建一个更加稳定、公正的金融环境。
互问互答
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巡查工作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攻坚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7个巡查组,自6月开始对全国法院进行为期4个多月的实地巡查工作。目前,各巡查组已经奔赴各地开展工作。
此次巡查,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聚焦制约破解执行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基本”的目标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主要内容,对有财产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工作效果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检查。
此次巡查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部署指挥,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分片协调。此次巡查经过前一阶段的筹备、培训,已于6月10日分成7个组正式展开工作,通过巡查将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更新执行管理理念,健全体制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确保如期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党和人民作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万会峰)信息发布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案件当事人婚姻登记等信息被纳入执行查询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以上共享信息将纳入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今后,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案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等信息,进一步拓展“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提高执行效率。
《备忘录》的签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健全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推进公共资源改革,加强部委间合作,完善民政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加大各领域惩戒力度,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3910万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020.7亿元,查询到车辆3206.9万辆、证券571.1亿股、渔船和船舶51.9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36.5亿元。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996.1万人,累计限制1014.8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391.2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48.9万余笔,涉及资金101.16亿余元;221.5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信息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鉴于本网站以前发布的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据,包含有因履行完毕义务等原因已从失信名单中退出的情形,以及同一被执行人因多个执行案件被多次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为了更加确切地反映当前失信主体的个数,自即日起,本网站发布的相关数据为扣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后的数据,即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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